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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继承人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如何理解?

2021年05月31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11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来源 |法门囚徒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514页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


来源 | 法门囚徒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514页


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也即是说,继承虽是权利,但放弃继承具有一定限制,主要从被继承人相关债务人的利益考虑而设置。实践中,对“法定义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所要求,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拒绝支付丧葬费。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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