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想谈谈这个话题是因为:最近开庭碰到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说当时我们谈离婚的时候根本不是这样谈的,当时是说不需要我支付抚养费,所以我才愿意离婚的!如果她还要我支付抚养费,我根本不愿意跟她离婚!
但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因为该方当事人不理解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或者说真实含义,而不判他支付抚养费。
离婚的中男女,往往因为一方或者两方急于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面对离婚协议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所以导致匆匆忙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再为离婚协议书争吵,甚至诉讼。
离婚协议书,作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文书,其重要性应当受到大家的重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讲述如何起草离婚协议书以及起草离婚协议书要遵循的原则。
一、离婚协议书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的结果。
在我代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原告一方往往用他/她是受欺诈或者是受胁迫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受欺诈、受胁迫”的认定非常严格,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认为我先签了,先离了婚再来要求财产或者再要回孩子是不可行的。
二、离婚协议书应当表述准确,使用法言法语。
一部分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或者是法律意识不够,所以在办理离婚时随便在互联网上下载一份离婚协议书,然后按照自己的想法修改一下。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因为在对财产的约定上非常有学问,从起草协议一方的角度考虑,哪些财产必须列上去,哪些财产可以不列明;哪些财产需要进行特别安排等等以及如何安排过户及履行,不同的表述差异很大,可以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三、对于没有约定的财产,法律上认为没有分割。
为什么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我手头的这个案子,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时非常气愤,就是到现在,已经开了一次庭,他还是不能接受,他认为他经营的公司是他一个人,他已经跟前妻说清楚了!而依照婚姻法,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的部分,视为双方没有分割。所以“口头”约定,而另一方又不认可,显然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四、没有约定抚养费,不等于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不管父母双方在离婚时是否有约定,以及约定多少都不影响子女在需要时向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所以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尽量明确抚养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