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女士
被告:张先生
本案委托人张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当月双方购置房产一套,建筑面积 56平方米,购房总价格为 166 万元,首付款50万元大部分由张先生父母资助(其中4万元左右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贷款金额为 116 万元。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后,张先生基本承担了房贷的还贷责任,离婚后至卖房当月,张先生共计还房贷本息近18万元,女方还了一万多元的房贷本息。离婚后,因为小区安装电梯,男方便出资5万元安装了电梯。
2023年刘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2023年年底,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离婚,但双方共有的那套房产没有处理。2025年年底,刘女士配合张先生将房产出售,出售款230万元,并将剩余的50万元银行贷款还清。2026年年初,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一半的售房款(扣除还银行贷款部分)。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了被告张先生的委托后,迅速对房产的首付款来源、婚内及离婚后双方还房贷的具体情况、支付5万元电梯款等事项进行了相关梳理,并搜集相关证据。
庭审中,我作为张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将男方出资首付、出资5万元加装电梯的证据、以及婚内还贷的贡献和离婚后还贷的金额等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举证,指出张先生对房屋具有重大贡献,要求分割70%以上的房屋出售款。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律师的周密的大量举证,最终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张先生的判决:
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女士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 弄 X 号 XXX 室房屋售房款 55 万元。
【律师点评】
离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往往容易因出资贡献、还贷情况产生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房产,出售后分割需要充分考量双方在房产购置、维护、还贷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房产作为大额不动产,从首付支付到后续还贷、房屋修缮加装,不同主体的投入差距往往较大,法院在分割时也会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实际贡献调整分割比例,并非一概采取各半分割的处理方式。
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房产,建议出售分割前,双方提前就分割方案协商确认;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主张多分的一方应当注意提前整理留存好自身出资、还贷、房屋维护投入的相关证据,便于在诉讼中证明自身贡献,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若另一方已经起诉,也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