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某,女
被告:潘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方式:被告服刑场所现场开庭、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审理结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准予离婚
二、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潘乙由原告刘某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
三、案件事实梳理
原、被告二人系同学关系,具备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双方于1999年3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5年5月,二人婚生子潘乙出生。
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家庭生活平稳。但自婚生子潘乙出生后,被告对待家庭的态度发生根本性转变,长期怠于履行丈夫、父亲的法定扶养、抚养义务。多年来,被告从未向家庭支付过生活开支,对孩子的生活起居、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均极少关心、疏于照料,导致婚生子与被告感情疏离、关系淡漠。
同时,被告长期存在赌博恶习,无稳定正当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持续恶化。因赌博及家庭经济纠纷,原、被告频繁发生争吵,夫妻日常矛盾不断累积,感情持续消耗、破裂,家庭氛围长期压抑紧张。
2014年6月,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经司法机关审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目前仍在监狱服刑。自被告服刑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无任何夫妻交流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
四、本案代理思路与庭审意见
(一)核心代理观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判断夫妻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性。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其一,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拒不承担养家育儿责任,漠视家庭成员权益,长期冷待妻儿,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与亲子关系;其二,被告存在赌博恶习,是引发夫妻矛盾、家庭失和的核心诱因;其三,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长期服刑的状态导致双方完全丧失共同生活、沟通磨合的基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任何修复、和好的现实条件。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代理意见: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抚养权归属应当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原则。本案中,婚生子潘乙自出生以来,日常生活、学习教育、身心照料均由原告全权负责。被告长期缺位家庭、疏于育儿,与孩子感情淡薄,且目前处于服刑状态,人身自由受限,无固定居所、无经济收入、无照料子女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根本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反观原告,长期陪伴孩子成长,熟悉孩子生活习惯与身心状态,具备稳定的照料能力与抚养意愿,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身心健康与成长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实际。
(三)财产及费用承担意见
经核查,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无需进行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诉讼费用请求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双方过错及实际情况,依法裁判、由双方合理承担。
五、庭审调解过程与案件结果
因被告正在服刑期间,本案法院前往被告服刑场所开展现场开庭审理,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我方原告的诉讼主张、事实理由及代理意见,同时征询了被告的真实意愿。
经法院主持调解,法庭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相关权责及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均理性考量案件事实,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后,婚生子潘乙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照料抚养;
3、双方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主张分割权利;
4、双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由各自自行解决。
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因一方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存在不良恶习及刑事犯罪导致婚姻彻底破裂的离婚纠纷案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本案的顺利办结,切实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摆脱破碎、失责的婚姻家庭状态,开启稳定新生活提供了法律支撑。
其一,本案核心胜诉关键在于事实清晰、证据扎实。被告长期缺位家庭、赌博恶习、刑事服刑等关键事实,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核心依据,结合未成年人长期由原告照料的客观事实,抚养权归属的主张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支撑,被告亦无反驳依据。
其二,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法院实地开庭、调解结案的方式,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也兼顾了案件效率与当事人权益。调解结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其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核心裁判原则。本案中,法院最终准予离婚、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原告,本质是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与权益保护,杜绝因被告无抚养能力、家庭环境缺失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