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称:原、被告于2008年自行相识,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9日生育一女杨甲。婚后因被告性格强势、家庭不和睦等,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自2017年4月开始分居。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张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其十八岁止;探望问题一并解决;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辩称
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婚姻过程、生育情况、分居时间均属实。被告要求离婚后,杨甲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并补付2017年6月开始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
1、一套房屋及车位产权。原、被告均确认,房屋现值4,600,000元、车位现值70,000元。房屋剩余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尚余318,330.29元。
2、婚后购买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于被告名下。车辆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均确认,该车现值240,000元、牌照现值90,000元。
3、双方名下各有一些存款。
四、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离婚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所生之女张甲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应于2018年4月起按月给付张甲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张甲十八周岁止;
3、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付张甲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
4、原告张某自2018年4月起,于每周周六晚19时至被告李某处,将张甲接走,并于次日晚19时将张甲送回被告李某处;被告李某应予以协助;
5、本市xxx路xx弄xx号1101室及地下车库2地下1层车位产权均归原告张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张某负责归还;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折价款人民币218万元;被告李某在收到上述折价款后的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上述房屋及车位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6、现在原告张某处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折价款人民币165,000元;被告李某在收到上述折价款后的十日内配合原告杨办理上述车辆(含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
7、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均归各自所有;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120,000元;
8、离婚后,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携女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五、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争议焦点及生效判决,现就本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作简明专业点评,并梳理相关司法裁判要点。
1、案件整体评价:被告核心诉求均获法院支持
本案属于典型的分居致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双方自2017年4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予离婚,符合法定裁判标准。总体来看,我方当事人(李某)的核心诉求均被法院采纳,代理效果良好。
我方主张的婚生女由母亲抚养、原告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三项核心诉求全部落地,法院充分贯彻了离婚案件“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审判原则,有效保障了我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子女抚养:坚守子女利益最大化,明确分居抚养义务
本案子女抚养为主要争议点。庭审中,我方结合女儿长期由女方照料、原告分居后未尽责抚养子女的事实,主张抚养权归被告,并要求原告支付高标准抚养费、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
法院最终将婚生女判由我方当事人抚养,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与成长教育,裁判结果合理妥当。
法院结合上海生活水平、子女实际开支及原告举证情况,酌定每月2000元,属于合法自由裁量范围。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判令原告补付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抚养费共计20000元,明确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责任。
该判决确立重要规则: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分居、感情破裂而免除。一方分居期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补足抚养费,有效弥补了我方当事人独自育儿的经济损失。
同时,判决明确、细化了探望权的行使时间与方式,权责清晰,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探望权利,也避免双方后续因探望问题产生新的纠纷。
3、财产分割:适度倾斜保护女方权益
本案财产涵盖房产车位、车辆沪牌、银行存款等,法院结合我方当事人抚育子女、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事实,对女方予以适度倾斜保护,裁判结果公平合理。
4、案件实务总结
结合本案,同类离婚纠纷可参考以下实务要点:
(1).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分居期间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补付相应抚养费;
(2). 上海地区离婚财产分割中,车辆牌照具备独立财产价值,需与车辆合并评估、统一分割;
(3). 法院会对承担更多家庭劳务、独自抚育子女的女方予以权益倾斜保护;
(4). 判决明确的款项支付、过户、探望时限,具备强制执行力,可有效防范后续执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