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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梅律师亲办案例:监护权不能随意而改,律师调查取证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026-05-21
2026年05月21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件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沈A,女,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沈B,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沈C,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沈A、沈B称,沈某兴、高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A,女,住上海市徐汇区 。

申请人:沈B,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沈C,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沈A、沈B称,沈某兴、高某娣共育有沈A、沈B、沈C与被监护人沈D(女),沈某兴于 2013 年 9 月 报死亡,高某娣于 2018 年 2 月报死亡。被监护人沈D患有精神分裂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宣告沈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于 2021 年 2 月指定沈C为沈D的监护人。两申请人认为,沈C作为沈D的监护人极大的侵害了沈D的财产权益。250 多万动迁货币款中有 124 万余元打入了沈D账户,但在两申请人申请共有案件执行过程中却发现,沈D账户名下的账户仅剩 3,000多元,大部分款项已被沈C挪作他用,沈C严重侵害了沈D的合法权益。综上,两申请人申请撤销沈C的监护人资格。同时,考虑到两申请人及沈D均为女性,由两申请人照顾沈D更为方便,故申请变更沈D的监护人为沈A、沈B。

三、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变更沈D的监护人为沈A、沈B。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沈C并未侵犯沈D的合法权益。124 万余元货币安置款转入沈D名下账户后,账户实际控制人是母亲高某娣,高某娣以沈D的名义开办了股票账户,将上述款项中的 1,000,054 元陆续转入购买股票,余额 24 万元由母亲陆续提现后归还债务。高某娣去世前,将沈D的银行卡及股票账户给到沈C。沈C因不会炒股,将其中的股票逐步赎回,共计得款 407,205 元。上述款项已全部用于履行共有案件的生效判决,不足部分是被申请人借钱补足的。多年来,一直是沈C用心照顾沈D,高某娣在遗嘱中亦明确由沈C担任沈D的监护人,足以证明沈C对沈D的照顾得到了高某娣的认可,要求继续由沈C担任沈D的监护人。

五、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现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沈C在高某娣去世后以及沈C担任沈D监护人后有侵害沈D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撤销沈C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不予支持。同时,因沈C与沈A、沈B之间矛盾较为激烈,被监护人长期与沈C一家共同生活,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目前也不适宜由三人共同成为沈D的监护人,仍由沈C继续担任沈D监护人为宜。希望沈C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沈C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沈D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A、沈B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监护权争议,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被申请人并未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一家常年照顾被监护人,给予了被监护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暖心的照顾,被监护人也不愿意由沈A和沈B照顾自己,法院综合考量被监护人长期生活环境、各方当事人关系状况,并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维持现有监护安排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律师建议,家庭成员间即便存在矛盾,也应始终以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稳定为核心,通过理性沟通、依法维权的方式解决分歧。同时,监护人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杜绝权利滥用,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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