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诉讼卷》第24页
第一种是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对于答辩期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必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来源之一。当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作答复,但可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种是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应诉及提出实体答辩意见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同样具有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发现有数个其他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尊重原告的意见,保障原告的选择权。只有当原告拒绝选择时,才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行移送或退回,移送法院应当按照管辖权争议处理程序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