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若购房款系父母支付,如子女不能提供反驳证据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2025-07-29
2025年07月29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2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涉案7套房产属于梁某玲与刘某平、梁某省的家庭共有财产是否有误的问题。关于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第××号两套商业用房。据已查明的事实

(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涉案7套房产属于梁某玲与刘某平、梁某省的家庭共有财产是否有误的问题。

关于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第××号两套商业用房。据已查明的事实,该两套商业用房的60万元意向金系刘某平刷卡支付。两份购房合同明确载明,该两套商业用房购房款系一次性支付,而梁某玲未提交剩余410余万元购房款由其支付的凭证。且两份购房合同载明的购房时间为2010年11月,但梁某玲此时刚从北京市景山中学毕业不久,无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也无证据证实梁某玲已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投资等途径获得大额的财产,足以支付该购房款。梁某玲称系刘某平用梁某玲长期积攒的压岁钱、礼金等全额支付470余万元的购房款,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原审判决认定该两套商业用房系梁某玲父母刘某平、梁某省支付购房款,属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位于郑州市xxxx路以东3幢1层1号、l层2号、2层1号、2层2号,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四套商业用房。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四套商业用房系刘某平向他人出借款项后,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所获得,登记于梁某玲名下。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四套商业用房为梁某玲与刘某平、梁某省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一套房产。该购房合同明确载明,购房款为2124738元,系一次性现金支付,但梁某玲未提交付款凭证。且此套房产购置时间为2006年11月12日,而梁某玲此时年仅14岁,也无证据证实梁某玲已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投资等途径获得大额的财产,足以支付该购房款。结合梁某玲的母亲刘某平多次购置房产并登记于梁某玲名下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该套房产的购房款为刘某平、梁某省支付,属于梁某玲与刘某平、梁某省的家庭共有财产亦无不当。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马红梅
马红梅律师 入驻19 近期帮助过:1217 积分:506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红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红梅律师电话(1582122181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2122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