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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指引(2024年12月整理)

2025年01月03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7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文章来源:典型案例圈一、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救济【法律适用指引】如果是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一方可否请求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依

 文章来源:典型案例圈

一、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救济

【法律适用指引】

如果是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一方可否请求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中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
二、要准确把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律适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夫妻一方依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规定。因此,首先要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且分割财产要以有利于维护并保持婚姻关系,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维持及利用为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内容主要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要准确把握提起请求分割婚内财产诉讼的主体

【法律适用指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即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起该类诉讼。
另外,需要务必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虽基本沿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内容,但在适用条件上有细微差别,该解释条文中除了满足重大理由外,还特别指出要“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对此均未提及。但上述条文并未改变“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适用条件,婚内财产分割,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题中应有之义。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之间是否进行了共同财产分割,不应影响债务的清偿。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应当防止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应当允许分割。
四、要准确把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救济
【法律适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适用的条件之一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不包括夫妻一方自身医治的情况。夫妻双方相互扶养,除非另有约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是《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保护。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即明确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其中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也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即便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也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当多承担一些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也应更加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如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拒绝给付扶养费或者对于扶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产生争议的,患病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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