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一键分享
QQ空间
新浪微博
百度云收藏
人人网
腾讯微博
百度相册
开心网
腾讯朋友
百度贴吧
豆瓣网
搜狐微博
百度新首页
QQ好友
和讯微博
更多...
百度分享
欢迎来到华律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华律首页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常识
|
网站地图
马红梅律师网
15821221811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亲办案例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律师风采
公众评价
联系方式
司法判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判例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5大典型案例
2025年01月03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
503
|
0人评论
举报
摘要:
文章来源:陈女史的温酒时光朋友们,现在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哟!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
文章来源:陈女史的温酒时光
朋友们,现在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哟!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有人半信半疑,真的可以不离婚分钱吗?可以的哦亲。
来看看下面的典型案例吧,他们已经干了,且已经干成功了:
一、一方擅自将银行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出
刘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因矛盾分居,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李某擅自将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取出。刘某遂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
裁判结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未经刘某同意,将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取出,存在独占或转移的可能性,又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性解释。李某转移的财产是家庭的重大财产,已严重影响到另一方的生活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对刘某某提出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风险较大的投资
林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11月,两人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商品房一处,产权登记在朱某名下。2020年,朱某与林某商议将上述房屋处分,更换房屋以改善住房条件。2020年6月,朱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王某。后林某询问朱某房屋转让款如何处理,朱某表示房屋转让款其赌石均赔光了。对于朱某的说法,林某无法接受,遂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卖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且在未经林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转让款用于投资风险巨大的赌石活动,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林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朱某称林某对此知情,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基于此,朱某称林某对此知情且同意不符合常理。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对上述房屋转让款进行了分割。
三、一方不顾对方反对炒股亏损
2004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卖房炒股,拒绝将其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某,并在王某多次拒绝的情况下,仍不顾王某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
李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王女士,并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四、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车辆变更登记在其妹妹名下
王某(男)与吴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在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并全资购买轿车一辆,且将该车辆登记在吴某名下。登记后五日,吴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变登记至其妹妹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吴某将车辆登记在其妹妹名下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吴某将车辆移转登记给其妹妹的行为,并要求其妹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但判决生效后,吴某及其妹妹一直未将该车辆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并由吴某占有使用。故王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车辆。王某认为,针对吴某的上述行为,其不应分得该财产;吴某辩称,其不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法院判决吴某对案涉车辆分得10%的份额,王某分得90%的份额。
五、一方未向另一方支付夫妻共同收入
某加油站属于谢某(女)与吕某夫妻共同财产。谢某主张,吕某一直没有向其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某加油站的租金收益,且在未与其商量的情况下向多人转账、现金取款,合计金额达300多万元,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吕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谢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加油站的租金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名下银行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出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大额转账的合理性,谢某主张吕某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理据充分。吕某在收取某加油站租金收益后一直没有支付部分给谢某,因此,谢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据充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
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下一篇:
人民法院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的,可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我要评论
共有
0
人参与 , 已有
0
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成功,重新加载?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马红梅律师
入驻
18
年
近期帮助过:
1216
人
积分:
4796
好评率:
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马红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马红梅律师电话(1582122181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2122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