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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索要“恋爱支出”,该不该给?

2024年10月10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1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热恋季情侣如胶似漆花钱不分彼此分手时支出每分每厘计算清清楚楚出手的“爱情红包”还能要回来吗?且看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从相识相恋到同居生活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将其工资、收入等共

热恋季

情侣如胶似漆

花钱不分彼此

分手时

支出每分每厘

计算清清楚楚

出手的“爱情红包”

还能要回来吗?

且看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

从相识相恋到同居生活

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

将其工资、收入等共26万元转给李某

最多的一次转账14万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

张某以李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

庭审争执

张某诉称

我与李某相识后

李某背有债务

我出于结婚考虑

把所有工资、收入等

都转交李某保管

并向银行贷款14万元

转李某偿还债务

不是无条件赠予

李某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我

李某辩称

恋爱期间你情我愿、各有付出

所有钱款均系张某自愿赠予

目的是讨我开心、增进感情

且所转款项主要用于同居房租

日常生活开支等

张某本人受益并未遭受损失

不应该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向李某转款14万元

虽然发生在双方

恋爱同居关系持续期间

但张某一次性向李某转款14万元

数额巨大

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

在双方未提供证据

对上述款项性质

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李某仅凭转款期间

两人具有恋爱关系

直接主张该笔转账

属于无条件赠予

缺乏有力证据证明

亦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另张某和李某恋爱同居期间

除14万元款项外

相互转账的数笔款项

均未明显超出

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

系双方自愿实施的相互转款行为

符合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

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

他人财产因此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

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等规定

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4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

向另一方提出的大额借贷行为

应当约定清楚

并注意保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

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等

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证据

避免发生纠纷时

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维系恋爱、同居关系

一方支出的明显超出本人经济条件的

大额钱款、贵重物品

一旦双方分手

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豫法阳光、新密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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