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之间因车牌分割引起的争议,还需要考察牌照的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
1.对于限购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时的车牌就是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限购后离婚的,取得的牌照应属于机动车的从属物,可将车辆和牌照价值一并处理。
2.对于婚后“竞价”取得的牌照,因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车辆指标,牌照具有了财产价值,可算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车牌归获得车辆的一方,对未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进行补偿,未获得一方还应配合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对于婚后“摇号”取得的牌照,系夫妻一方通过申请参与指标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无法确定,其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属于车辆的使用价值,分割时应将车辆和车牌一并处置,不宜单独分割。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