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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727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甲和犯罪嫌疑人乙等人筹划组建“禄业集团”微信赌博群,组织、召集他人在群内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甲、乙对上述微信赌博群进行日常管理,提供相关账户用以接受上分赌资,同时雇佣发包手、拉手和财务人员。犯罪嫌疑人甲、乙每天通过组建上述微信赌博群招揽人员进群赌博,当天赌博结束后将群解散,次日重新组建上述微信赌博群,将原群内部分原有参赌人员直接拉进新群,并指使拉手继续拉新人进群参与赌博。群内制定了相应的赌博规则:由发包手通过微信发一个总金额为五元、个数为五个的红包,群内所有成员均可参与抢红包。参赌人员根据被抢的五个红包的尾数进行投注,分为押单双、押大小等多种投注方式,每种“玩法”的赔率各有不同,财务人员负责赌资结算,控制资金进出。犯罪嫌疑人甲、乙则通过赔率差从中营利。至案发,“禄业集团”微信赌博群累计接受赌资3570余万元,提现1857万余元。然而,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甲、乙的行为涉嫌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产生了分歧。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的行为涉嫌赌博罪。分析认为,首先,利用微信红包聚赌符合一般赌博罪的特征,根据该案微信赌博设立的群规则可以看出,红包的金额和尾数完全由系统随机生成,参与者的输赢全凭运气,符合赌博罪中偶然性的特征;其次,微信赌博中的标的物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上的资金,符合赌博罪以财物为标的物的特征;再次,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主客观方面要件。因此犯罪嫌疑人甲、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涉嫌赌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以组建“禄业集团”赌博群的方式开设赌场,群内大量招募赌场工作人员,内部组织架构严密,并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通过赚取赔率差的方式从中稳定营利,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罪名分析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赌博罪中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罪中赌博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等。其次,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再次,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最后,赌博罪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罪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则和流程规定等。


一家之言


  通过查阅总结近两年的判例发现,在以微信红包为赌博形式的犯罪案件当中,人员组成较为简单,犯罪团伙内部组织相对松散的犯罪行为一般以赌博罪认定;反之,人员组成相对复杂,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行为多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因此,笔者从赌博犯罪团伙的内部组织架构等分析认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从管理模式分析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开设赌场罪有一套相对完备的参赌规则,内部设立组织架构进行明确分工,如群主、财务人员、发包手、拉手等岗位。开设赌场过程中还制定相应的营利分配、工资提成等规则。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作为微信赌博群的出资者和组织者,招揽多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群的管理和运行,为了提高“禄业集团”知名度,该犯罪团伙成员经常性在其他赌博群中打广告、拉人头,虽然每天晚上解散赌博群,但次日重新拉人进群,且其群名、赌博规则、工作人员基本不变,从而能持续招揽到更多人员参与到群内赌博。组织者甚至规定新人进群得“开门红”福利,输得多的还返还部分赌资,以此吸引人员参赌。通过借鉴这种企业化运作的管理模式,“禄业集团”赌博群在短短数月内迅速发展壮大。在“鼎盛”时期“禄业集团”旗下共有五个赌博群,每日流水高达数百万元。因此,“禄业集团”的开设过程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其次,从人员分工分析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在赌博罪中,赌博行为较为松散,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各自为战,组织者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在一些案例中,组织者甚至直接参与赌博。因为缺乏相应的分工,赌博行为并不十分活跃,一般获利较少。而在开设赌场罪中,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体系相对完善,工作人员之间分工更为明确,发包手专门负责发红包,财务人员负责上下分结算,拉手负责拉人进群赌博,群主负责维持秩序等。分工的形成得以极大地提高参赌效率。因此,在开设赌场罪中组织者通过形成严密的分工能够大大提高整个赌博活动的效率,赌场的规模更大,获利更多。以本案为例,“禄业集团”的每个赌博群中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规则、上下分、发红包,参赌人员下注参赌,整个下注过程能够准确控制在十分钟以内,仅一个赌博群每天投注量就超过100注。


  再次,从刑法的立法原则谈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较赌博罪更加严厉。因为在微信红包赌博中,如果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趋向严密,形成明确分工,无疑会吸引更多人参与到赌博活动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赌博风气,社会危害性将会更大,因此将其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高度契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禄业集团”赌博群组织架构完备、人员分工明确,吸引大量参赌人员赌博,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目前,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该案甲、乙等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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