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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浅析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程序

发布者:祁贞实习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98人看过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两种方式:

     (一)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未告知或故意隐瞒其精神病史,结婚后另一方才知晓的可以提起婚姻撤销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婚姻被撤销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诉请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判决离婚。
案例分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5535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杨某与李某于2020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9月李某因精神分裂症两次住院治疗,结婚登记前未向告知杨某自己患有精神病史且婚后尚未治愈,杨某发现后于2021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杨某自知道李某患有精神病史在提起诉讼时未超过1年除斥期间,一审判决撤销杨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李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二)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首先,如何认定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成年人是否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院经过法律程序来认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便认定他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通过人民法院依照特殊程序来予以认定。《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主体资格。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自己单独参加诉讼,《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成为离婚案件的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诉论权利能力,但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诉讼。然而,《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照该款规定,如配偶一方就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为配偶,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若配偶处于被告地位,则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配偶继续作为原告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显然出现冲突,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即变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最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确定方式。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若未确认监护人,可协商确认,也可以经有关部门指定确认,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第二,若已经确定了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体到离婚诉讼中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配偶一方实施严重损害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重新指定后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北京市西城区(2021)京0102民特4701号民事判决、北京市西城区(2021)京0102民特4035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巴某因车祸为植物人,经北京市西城区(2021)京0102民特4035号民事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巴某的妻子拒绝照顾要求放弃治疗同时提出离婚诉讼,巴某的父亲已经死亡,故巴某母亲起诉申请变更自己为巴某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认定巴某妻子不宜继续担任巴某的监护人,指定申请人巴某母亲为巴某的监护人。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是《民法典》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但由于权利人本身在判断力、表达力方面存在缺陷,应当着重尊重和保障无(或限制)民事行为群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救济权益。

         声明:本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律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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