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X与曹X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渊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曹X、原审第三人史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陈X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1.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维持第二项判决;2.改判曹X向陈X返还位于鄂尔多斯市××区房屋装修款211909元、鉴定费1695元,共计213604元;3.本案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曹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曹X没有相应付出就获得位于××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装修的添附利益,陈X因为案涉房屋被曹X收回而遭受损失,获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曹X获得案涉房屋装修添附价值,既无陈X为其装修房屋的目的,也无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属于没有合法依据,故曹X构成不当得利。(二)曹X有无过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原一、二审法院简单以“曹X并无过错、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认定其未构成不当得利错误。构成不当得利不要求受益人存在过错,受益人有无过错仅用于区分善意和恶意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一切利益及利息,故曹X有无过错不影响其构成不当得利。(三)曹X对陈X购买案涉房屋知情,陈X不属于恶意装修,并无过错。根据东胜区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初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案涉房屋出卖给陈X是经过曹X追认的,但由于史XX未按期支付调解书确定的房款才导致房屋返还的结果,因此在案涉房屋返还之前,陈X对于该房屋占有合法,在此前提下装修不属于恶意添附。(四)一、二审法院认为陈X有其他救济途径从而否定陈X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错误,陈X有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并不导致其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权利的消失,陈X有权利选择救济途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X再审申请主张曹X应返还收回案涉房屋而获得装修的利益致其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陈X明知案涉房屋不属于史XX而与史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且其与史XX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史XX承担装修费用等违约赔偿责任。在与本案相关的东胜区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初字第1881号调解案件中,史XX未按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支付购房款,曹X向陈X收回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不能认定因曹X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陈X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