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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好意同乘”可以减轻 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唐伟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473人看过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好意同乘”可以减轻 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之案例

——李某生诉李某发、吴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与吴某辉系多年好友,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生经常搭乘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吴某辉未收取李某生任何费用。202062日,吴某辉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生前往上班的途中,与李某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吴某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生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1859.25元。

裁判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发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酌定李某生的损失由李某发承担70%的责任,吴某辉承担30%的责任。因吴某辉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且吴某辉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定由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李某生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60000元后,由吴某辉负担68734.7元【(441859.25元-60000元)×30%×140%)】,余款由保险公司(商业险)及李某发负担。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辉赔付李某生6873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较为常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吴某辉无偿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行为,吴某辉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正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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