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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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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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现金价值可强制执行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5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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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雷某、商某某为夫妻。在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雷某、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生效的执行依据判决雷某、商某某等对某公司欠付原告洪某某的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雷某、商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二十二份人寿保险,其中有四份保单的投保人为商某某,被保险人为其女儿,尚未领取的生存金为72811.74元;其余十八份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商某某或雷某。

三、雷某、商某某投保的二十二份人寿保险,均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某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某保险公司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生存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某保险公司需向受益人支付身故理赔金。

四、案涉的二十二份保单,其险种为名称带有“分红型”、“万能型”、“理财两全”字样的年金保险或理财两全保险,均具有投资理财功能。

五、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要求某保险公司协助冻结商某某名下二十一份保单及雷某名下一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将上述二十二份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及到期保险金共计1797174.63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六、某保险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投保人商某某名下被保险人为其女儿的四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的冻结;撤销要求将商某某、雷某在该公司二十二份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及到期保险金共计1797174.63元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中裁定解除对商某某名下四份保单中生存金共计72811.74元的冻结,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以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提取,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因被保险人为雷某、商某某女儿的四份保单,涉及的生存金应属于被保险人雷某、商某某女儿的财产,因雷某、商某某女儿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上述生存金不能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因此对某保险公司解除该四份保单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案涉的二十二份保单均具有投资理财功能,除上述四份保单外,其他十八份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商某某或雷某,该十八份保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法院有权对该十八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处置,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执行法院执行的标的是案涉十八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费,某保险公司关于保费所有权在投保时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不能强制解除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某保险公司关于已解除冻结的四份保单外,撤销对其余保单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及到期保险金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复议请求。




裁判要旨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强制执行。?


 来源:省法院执行裁决庭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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