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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日晚,被告王某无证驾驶被告许某所有的皖M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定远县池河镇某水库水泥路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定远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私下调解未果,刘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结合案件发生的前因、经过及结果,由于许某的车辆本身未购买交强险,且明知其朋友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出借给朋友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驾驶员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车主许某在交强险12万元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判决其对超过交强险12万元以外的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借车前须了解借车人是否拥有有效驾驶证,车辆保险是否齐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瞬间!
来源 |定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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