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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房主伪造证件抵押房产借款,男子被判3年!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64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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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治青岛报道,被告人周某某(男,山东德州人)伪造了青岛市黄岛区xx户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买卖契约,冒充房主,将该处房产抵押给被害人朱某用于借款,朱某给周某某转账人民币17万元后周某某逃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另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薛家岛派出所民警于山东省德州市xx楼楼下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黄岛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应根据实际案情作如下处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但其存在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故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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