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然而重庆丰都县的一对夫妻
欠债不还,
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通过更换手机号码、伪造身份信息,
甚至强占房屋、拒不迁出等行为
来逃避执行,
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情简介
刘某某、黄某是夫妻,2015年以来,两人因借款纠纷多次被告上法庭。然而判决生效后,两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3月3日 李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 |
2015年6月25日 冉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
2015年7月9日 杨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
2015年7月9日 张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黄某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公诉机关指控↓↓↓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人在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刘某某还更换电话号码,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逃避执行。
后丰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黄某将登记在黄某名下的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307号XX单元XX的房屋交由法院处理,但刘某某、黄某拒不配合,黄某的父母及刘某某、黄某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房屋内居住不迁出,导致丰都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到案后分别与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别支付李某某9万元、张某某15万元、杨某某9.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与冉某某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自行解决,冉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寄语
来源:丰都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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