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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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冒充哥哥“出庭”、男子请人冒充妻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72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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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王大伟(化名)诉被告李小芬(化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时,当庭发现案外人王小伟(化名)冒充哥哥王大伟参与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原告王大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安法院遂当庭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并对参与庭审的王小伟作出训诫处理。




案情简介


王大伟和王小伟是亲兄弟。王大伟经营一家修车行,2018年李小芬在王大伟的修车行修车后,拖欠修车款1万余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王大伟讨要修车款未果,于是将李小芬诉上法庭。


同安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王大伟收到传票后无任何异议。临近开庭时,他恰巧在外地,想着弟弟王小伟和自己长得很像,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让弟弟代替自己来开庭。


让弟弟代替自己去开庭后,王大伟松了口气。可是事情真这么简单吗?


开庭时,坐在原告席上的王小伟述称自己就是王大伟,并向法庭出示了王大伟的身份证原件,但在承办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时,被告李小芬对原告身份提出质疑。


承办法官遂要求自称原告的王小伟摘下口罩让被告辨认,并追问其真实身份。在法庭的追问下,王小伟只好承认自己是王大伟的弟弟,因王大伟人在外地无法赶来开庭,就要其代为前来参加诉讼,并称王大伟未向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审理至此,原告王大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遂当庭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对王小伟假冒原告参加诉讼的行为,考虑到其及时承认了自己的身份,尚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太大影响,遂对其进行了当庭训诫。




说法







弟弟冒充哥哥“出庭”,

被当庭发现按撤诉处理

...  ...

现实生活中更有男子

请人冒充妻子委托代理人

参加诉讼

这种情形应怎么处理呢?





相关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8日,刘某某带着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位长相与陈某某相似的女同事一起到开州某法律服务所,委托法律工作者王某某作为自己和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向王某某表示该女同事就是自己的妻子陈某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下了自己和陈某某的名字。随后王某某作为刘某某、陈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一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刘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向王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某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自己和陈某某提起上诉并参加二审诉讼。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请人冒充妻子陈某某,并以陈某某名义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陈某某参加诉讼、提起上诉、接受调解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释法】


重庆二中法院立案庭庭长朱海川解释说: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用九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各种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用了二十个条文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刘某某请人冒充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就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刘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屡发生哄闹、冲击法庭,伪造、毁灭证据,隐藏、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以及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诉讼不是儿戏,法律不容亵渎,妨害诉讼的人必定要承担法律后果”,朱海川庭长告诫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诉讼不是儿戏,

法律权威不容亵渎!


来源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市二中法院

作者 | 李昌明 郭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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