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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辩律师┃未经许可买卖烟草专卖品,三人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02人看过


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商品,铤而走险非法买卖,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2017年9月14日,蒋某、罗某、沈某(已判刑)在外号为“乐某”(已判刑)的介绍下,到桂阳县流峰镇某村烟农周某光和周某芬处以12.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了5000余斤烟叶。蒋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货车司机周某峰拖运收购的烟叶。周某峰驾驶货车到桂阳县流峰镇找到蒋某,并于次日凌晨,按照蒋某的安排将货车驾驶至出售烟叶的烟农烤烟房旁停车装烟。在烟叶装车的过程中,该批烟叶被当地烟草执法部门查获。经认定,涉案烟叶价值人民币129791.23元。

  2017年9月16日,蒋某、周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5日,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峰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帮助蒋某等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周某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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