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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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8日|分类:离婚 |508人看过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晓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于2013年1月10日前付清。离婚手续办理后,被告违反约定,没有履行承诺,原告每年向其催讨被告都认可,但没有实际行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100000元。
  原告提供证据:2012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三性”,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2年,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协议离婚。2012年2月28日,双当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由男方于2013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补偿款,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O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金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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