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 返回 |
实务操作要点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