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会齐于2011年11月2日入职ABB开关公司,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1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会齐的工作岗位为中压生产部装配工。
2014年7月31日,张会齐向ABB开关公司提交假期申请表,申请休病假至2014年8月15日,ABB开关公司批准了张会齐的病假申请。
2014年8月26日,ABB开关公司以张会齐“在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回公司上班,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张会齐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张会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45.64元。
张会齐认可ABB开关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向其询问过是否能回公司上班,且其告知ABB开关公司不能回公司上班,因为其过两天需要做手术;由张会齐的上述意思表示可以推知即便ABB开关公司为张会齐另行安排了工作,张会齐亦无法从事相关工作。
张会齐和ABB开关公司均认可前者的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
员工诉求: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判决结果:
合法解除,驳回员工诉求
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案件。员工月工资不高,诉求也不高。
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披露出来员工所患的疾病是什么病,有没有影响到员工的日常生活。但是员工的诉求也并不是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而是要双倍赔偿金,想来病情本身也不会太重。
这一点应该是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并没有关注鉴定程序的一个原因。同时,从判决书中也没有看到员工对鉴定有任何主张,其认为违法解除的理由构成,也没有明显的表述,想来是因为案件标的比较小,没有专业律师支持的一个原因。
不过由这一点,个人感觉,医疗期满之后,解除之前的鉴定程序,,似乎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而是一种应申请才予以审查的内容。在本案中如此,在(2014)大民初字第08807号判决中,员工身患绝症,单位解除时,员工正处于就医过程中,单位以员工医疗期满进行了单方解除,未通知员工鉴定。员工随后去世,其家人诉请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金。员工家人未质疑解除之前未进行鉴定这一环节,也未对解除的合法性提出不同意见。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也未对鉴定这一环节予以关注,而是迳行认定了解除的合法性,判准了经济补偿金。
对比两案,我认为对医疗期满进行单方解除的案件中,是否申请了鉴定,鉴定是否属于认定解除合法性的一个理由构成,应属于案件当事人主张审查的范围,不在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两案中本案员工病情轻重不详,(2014)大民初字第08807号案件中员工属于绝症。两案皆未对鉴定环节进行审查,可知是否审查,与员工病情轻重无关。
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形的话,员工方的诉讼技能,对案件的走向与影响,就会比较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