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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如何被滥用的?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839人看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摘要】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发现这条有被滥用的问题:如部分劳动者为获得双倍工资,故意不签订合同,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今天我们介绍主管人事工作的员工故意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但最终公司被判赔偿双倍工资的案例。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也要注意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奈信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某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897号
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46号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汪某某于2010年8月入职科奈信公司,工作岗位是专门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主管,但科奈信公司与汪某某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汪某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称科奈信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和法院都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科奈信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
1.本案争议焦点仍为其应否向汪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科奈信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与汪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3.即使汪某某的本职工作即为负责与公司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其失职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仅为公司内部事项,不能因此免除科奈信公司的相关责任。
因此,广东高院驳回了科奈信公司的申请再审。
【律师评析】
一、双倍工资条款的立法初衷。
2007年颁布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大幅度提升了对企业员工的保护力度。该法律规定,企业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为了防止企业为了解雇员工方便,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法律还规定了,如果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支付最长为11个月的员工双倍工资,一年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员工对双倍工资条款的利用。
劳动合同法》虽然提升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大大遏制了企业随意解除和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也有一些负面作用,比如,在部分管理松懈的企业,部分员工会恶意利用该条款,故意在入职时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在离职后以此为由向企业索赔双倍工资。我们碰到的极端案例还包括:同一批入职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互相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名,目的是为了将来离职后向企业索要双倍工资,如果企业以已经签署的合同为依据抗辩的,会发现合同上的签名笔迹并不是员工本人签署的。
三、本案的判决机械适用了法律。
在前文介绍的案例案中,实际该员工的工作职责就是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其合同未签,员工个人对此一定是负有责任的,但我们很遗憾的看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很机械的适用了法律,判决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实际上,对此类案件,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也不尽一致,比如很多地方的法院就已经有规制此类行为的司法意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认为: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尽管如此,但是,企业应对此相应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至少应当举证:
一,企业已经通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相应合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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