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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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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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聚众斗殴罪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暴力犯罪 |5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2015年,李某某与江某某约架,李某某遂纠集陈某某等人,与对方江某某等人聚众斗殴达数次之多。

案件结果:

  某某区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律师观点评析:

   一、对于江北区公安局所认定的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意义。但仔细斟酌,仍有以下几点希望检察官予以参详: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指出:“未成年之间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在本案中,双方发生群架的原因系普通矛盾引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聚众斗殴罪主要惩处的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双方群架并非上述原因,请检察官在犯罪情节及量刑上予以考虑。

   2、从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可以明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第一次斗殴过程中只是踢了江某某两脚,与江某某方并没有发生互相殴斗的行为。因此在第一次群架过程中,陈某某应当定性为一般参与者而非积极参与者。

    3、本案中,根据陈某某及其他斗殴参与者的供述,陈某某在两次斗殴事件中均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召集,陈某某出于同学情谊帮忙且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器械参与斗殴。其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其并非聚众斗殴的纠集者、指挥者,也非提供器械者。对于整个犯罪过程,作用轻微。

二、陈某某在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还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1、陈某某系1998年10月出生,其参与聚众斗殴时并未年满十八周岁,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2、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属于坦白,希望能从宽处理。

3、陈某某系偶犯、初犯,在参与该起聚众斗殴之前并没有犯罪记录。陈某某仍系在校学生,在与其多次交谈中,有认识到参与该起斗殴事件的悔意,也有重返校园的期盼。请检察官仔细斟酌。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指出:“对一些虽属积极参与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陈某某在第二次聚众斗殴过程中虽属积极参与者,但情节相对较轻,且有悔罪意识,望检察官在缓刑、管制、免除刑事处罚上予以考虑。

   5、本案系普通纠纷引起的群架,双方参与人员未成年居多,请检察院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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