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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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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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某与宁海某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8日|分类:工伤赔偿 |5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201572216时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冲切车间,操作冲切设备加工产品作业时,被机器冲压伤左手2-5指。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往宁海县中医医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15天。201634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16518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受伤为九级伤残。现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向贵委提请仲裁。

裁决

被申请人宁海某某包装厂支付申请人杞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729.7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55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以上合计58875.25元。

律师观点分析

1、对于劳动关系何时解除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能否支持的问题。在该案中,对于该份判决,本律师也是深感费解。对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解除,以及解除的条件是很难以服众的。仲裁员声称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双方达成合意。须知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旦作出就消灭。在工伤案子中并没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之说。因此就靠这点来无法支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非常不合理的。

2、对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发生受伤后单位应当派专人进行看护。而在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单位自始至终并没有安排专人看护,而是由申请人的老公照顾。因此对于护理费的主张,居然不能够被支持也是很费解的。

3、对于交通费,申请人虽然没有提供发票。但是看病就医期间产生交通费用是合乎情理的。在申请人没有提供发票的情况下,仲裁员可以结合病历本上的就医次数,距离等来确定交通费,也得不到支持。

综上,以上是我的几点感想,希望读者能得到些许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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