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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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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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宁波某股份公司工伤补偿劳动纠纷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11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签订有起始日期为该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为4169元/月,被申请人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在料架上理丝时,左腿被物料缠住拉向设备致伤,两次住院治疗合计21天。2014年7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小腿软组织挫伤的伤势为工伤。2016年8月2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此次工伤的伤残等级为9级。现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

被申请人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2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509.8元、住院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93275.8元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完结本案,本律师有以下体会:

1、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当扣除加班费的问题。在交通事故中也存有误工费这一个项目。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为受伤所导致的停止工作产生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一般是将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其误工费中的受伤工资。而在工伤案件中却要将加班费工资予以剔除。其主要考虑到发生工伤期间,员工并没有产生加班工资,因而不应当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工资内。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2、关于停工留薪期停工时间的问题。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留薪时间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准,但是在宁波的司法环境中,一般只鉴定工伤等级,对于休养多少时间在劳动能力鉴定书中并没有体现。参照人身损害的相关解释,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确定,如果没有的话,一般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来确定。

 综上,以上是我的几点感想,希望读者能得到些许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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