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东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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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旷工视为自动解除合同,公司为何输官司?

发布者:曾东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36人看过

职工无故迟到早退甚至长期旷工,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在企业看来,对方是自动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因此也就无需作经济上的补偿,但这个看似有理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甚至因此输掉了官司。

(一)

张某5年前到慈溪某电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后来,张某因私自将企业的原材料等带回家而受到了处罚,他因此而心生不满,经常迟到早退,最后长期旷工。公司据此认定张某已主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将其除名。

去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仲裁后认为,电器公司所称张某的行为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成立,应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750元。电器公司对此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并向法院起诉。

通过法庭调查,法院了解了此案的详细情况,并向电器公司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动解除。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最为宽松,除了双方有明确约定等特殊情况,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企业如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

电器公司与张某的劳动纠纷,是由张某违反正常的劳动纪律引起的,在企业看来,张某无故长期旷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于是自动解除了。

但实际上,张某从未通知公司自己要辞职,因此,不能将张某的旷工行为理解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自动结束。经过法院的解释,电器公司与张某达成了协议,电器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据法院民事庭介绍,经过长期的普法宣传,企业普遍提高和增强了遵守劳动法规的意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对一些具体的劳动法规在理解上存在着偏差甚至错误,这是导致劳动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问题上,不少企业持有与慈溪这家电器公司完全相同的看法,一旦遇到职工旷工,企业便将旷工者除名,并以对方自动离职处理。

民事庭的法官表示,企业有必要认真领会相应的法律知识,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

(三)

那么,对长期旷工的职工,企业如果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如何操作才算正确呢?

民事庭的法官作了详细的介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企业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合同。

在具体的操作中特别要做好这两项工作:首先,提供能够证明对方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证据,而且要证明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为对方所明知的;第二,整个程序需公开,应向劳动者公布或者送达,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劳动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又确实无疑,解除合同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因严重违纪而被除名的职工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员工不辞而别、旷工,实践中很多企业均视为自动离职或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建议如下操作: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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