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5690200310查看

  • 执业律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赔偿金什么时候到账?工伤认定是行政案件吗?

发布者:王晓英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75人看过


工伤赔偿金什么时候到账?工伤认定是行政案件吗?

一、工伤赔偿金什么时候到账

1~6个月。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是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支付的

二、如何处理工伤事故纠纷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典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以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待遇。若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可要求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三、工伤认定是行政案件吗?

工伤认定是行政案件,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工伤认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年月 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年 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编号:

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工伤伤害的后果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就是无法认定为工伤,并且无法享受到有关赔偿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界定。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保定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69020031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645

  • 昨日访问量

    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晓英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