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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某、某保险公司 和某采砂场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

发布者:卯粉瑶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432人看过

成功代理王某诉赵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晋宁某采砂场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一审确认“关于轮胎爆炸导致原告受伤”的法律事实有重大遗漏,王某是自己不当用锤敲击夹在轮胎上的石头引起高压气体爆炸导致自身受伤。
二、本案各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同,归责原则不同,相互之间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判令保险保险公司在雇佣关系系雇员受损案件中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王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四、王某主张因伤造成的损失项目和金额没有合法证件支持,于法无据。

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王某身体受损原因及责任如何承担?本案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办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9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被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

   案件评析:
本案一波三折,历经了马拉松式的审理,但总结一下,争议的高潮点其实始终是王某是否用锤子敲击了轮胎而致轮胎爆炸受伤?
针对该疑问,有如下现有证据:一个是案发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金某的证言,一个是案发后警察的笔录,另外一个是案发后不在场的赵某向保险公司报警的报警记录(两次,第一次报警说的是王某系敲击轮胎致轮胎爆炸受伤,第二次报警说是王某下车检查轮胎轮胎突然爆炸受伤),下面做一一分析:
第一,金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是王某下车检查车辆时,该车左侧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的事实,该证言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表示无任何异议,还当庭提出不必要再对该组证据举证。
第二,警察的笔录。该笔录证明了受害人王某为被告晋宁某采砂场拉沙途中,经过晋宁县三合村淤泥河边下车休息顺便检查车辆时,车辆左侧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致伤。
第三,就是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不在现场的赵某的第一次报案录音,该录音证明是因王某敲击轮胎致轮胎爆炸导致自己受伤,但该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赵某又不在现场。
再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陈述与现场人员金某的证言、警察所做笔录相互映证。
综上,本案中王某是否敲击轮胎的真相自然不言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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