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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某、某保险公司 和某采砂场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

发布者:卯粉瑶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318人看过

委托人:原告王某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0,原告王某在为被告晋宁某采砂场(以下简称被告采砂场)工作期间,被赵某的云AB01XX双桥汽车爆胎炸伤。为此,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72488.39元,原告自己垫付155458.58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司鉴定,该事故造成原告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右腿需安装功能式踝足矫形器,日后生活部分护理依赖(需一人护理),后期治疗需要8500元。
经查,赵某的云AB01XX双桥汽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单号为PDAA201253010000116841,承保范围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再查,查明赵某在被告采砂场工作,并招用原告给被告采砂场提供劳动,且将自己的以上车辆也租给被告采砂场用,由被告采砂场购买保险。
此次事故,原告及家人在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打击。
原告及家人找雇主赵某、采砂场、云AB01XX双桥汽车的承保人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晋宁某采砂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52600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赔偿费用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方观点:
赵某是原告雇主,是云AB01XX双桥汽车所有人,被告采砂场,是原告劳动成果的直接受益人,也是原告雇主,原告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赵某、采砂场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云AB0121双桥汽车的承保人,依法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车辆轮胎爆炸造成的损失,费用合理部分愿与其他被告一起赔偿。
被告某采砂场辩称:我们不是本案赔偿主体,王某与我们不出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原告不是我们的雇员,事发的地点也不是在采砂场内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是欲取出嵌入轮胎中的石头,用小锤击打轮胎导致轮胎爆炸炸伤,本案的侵权人原告自己;2.晋宁某采砂场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但本案中被保险人晋宁某采砂场并无侵权行为存在,其与原告的侵权行为不成立,故不符合该两项险种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性质是什么?本案侵权主体有哪些,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是多少,费用如何承担?

办理结果:
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X)晋民初字第5X号判决书,判决:原告王某伤后医疗费155458元,误工费253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00元,后期治疗费8500元,鉴定费4600元,残疾赔偿金325304元,护理费(含住院期间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264088.3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358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上述十二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30919.34元(大写:九十三万零九百一十九元三角四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赵某、晋宁某采砂场连带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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