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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

发布者:郑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准备承包宝鸡某工程,工程总价18.9万元,被告得知后表示自己想要承包这个工程,问原告能不能把工程让给他,并愿意给原告5万元介绍费。原告同意后就把这个工程介绍给了被告。被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韩XX欠张XX森林扶余利润款5万元整,大安林场结清日一次性付给张XX”。2021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微信,告知原告工程款已收到,但因家里有事需要周转一下,先给原告付2万,剩下的过半个月再付。被告当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万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均属真实且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5万元介绍费,只付了2万元,剩下3万元并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立即向原告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韩XX辩称,不同意支付,要求原告本人出庭说明情况。欠条是被告韩XX打的,当时是基于朋友关系。原告所述的工程不但没有赚钱反而还赔了钱,不存在利润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介绍被告承包宝鸡XX的森林抚育工程,被告承诺给原告付介绍费。2020年11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打欠条,载明:“韩XX欠张XX森林抚育利润款(50000)元整伍万元整,大安林场结清日一次性付给张XX。肆万元欠条无效”。被告收到工程款后,于2021年5月7日微信转给原告20000元,并通过微信承诺剩余的款过半月转给原告。之后,被告再未给原告付款。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给被告介绍工程,被告也实际拿到了工程,被告承诺给原告支付介绍费并打欠条,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被告承诺给原告支付介绍费50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后再未支付剩余30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00元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1年5月7日承诺半个月给原告支付剩余30000元,但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韩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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