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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没有逮捕必要成功取保

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11月20日|1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没有逮捕必要成功取保

时间:2016-10-18  浏览量 221  评论    1  0


  (注:犯罪嫌疑人钟某因销售大包散盐于2016年9月7日被于都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大包散盐又称工业盐,非食用盐,价格是小包食用盐的五分之一左右,长期食用对人体有害。在近几年国家普遍严抓食品安全的大趋势下,在各地区触犯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普遍最终判实刑六个月以上,取保比例较小。在本案中,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未获准许,当呈报检察院批捕时,律师再次抓住机会提出充分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没有必要逮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钟某进而顺利取保候审。)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钟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妻子汤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案情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刑法主客观归罪原则,目前难以认定钟某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钟某不具有主观故意。钟某之所以销售大包散盐是基于以下原因:1、盐的包装上写的是“精制盐”,且生产证号、产品标准等都一一注明,却未提示“非食用盐”或“工业盐”等,通常人看到都会等同食用盐;2、此盐是从同案犯朱某处购进,朱某因其制作酱油需大包散盐,盐业公司向其发放了盐业证,因此,钟某没有理由怀疑进货途径有什么问题;3、钟某认为盐本身的成本是极低的,而小包盐需大量包装成本,所以大包盐自然比较便宜。钟某曾从味中味烤鸭老板处得知盐业公司出售的大包盐才45元一袋,其购进75元、卖出100元,显然在价格上难以引起其对该精制盐的安全怀疑。所以,钟某根本无法预料从正规途径和正常价格购买的精制盐会有什么问题,其在主观上并非明知其销售的精制盐不符合卫生标准,更无法预料此盐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其至今对自己因卖盐被抓都感到匪夷所思。

值得指出的是,钟某并非专以倒卖盐为业来获取巨额利润,钟某购进的5包盐是作为长期性附带销售使用,总利润不过100块钱,试想,在明知食品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谁会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去贪恋这100块钱呢!任何一个正常的生意人都不可能愚蠢到这样的地步!

 钟某销售的精制盐”是否在客观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暂时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的理解和确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的食源性疾患,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存在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实际危险。考察这种危险的实际存在,其客观标准就是这些食品本身毒质含量的轻重。而本案中的精制盐是否具有毒质含量目前难以确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因此,钟某销售的精制盐是否能够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标准需要经过多步严格的程序,目前还难以确定。

    钟某患有严重疾病,批准逮捕继续关押面临不可挽回的风险。

钟某系继发性肺结核患者。200737日,钟某在于都县结核病防治所被确诊患有继发性肺结核,经过初诊,有好转但未痊愈;20086月,钟某在东莞市结防所检查仍未痊愈;2010年钟某在东莞市东坑镇一电子厂通过了面试,但在体检被查出有肺结核而未通过。钟某为了保持病情稳定,必须注意保养,确保身体具有一定的抵抗力,一旦感冒将引起咳嗽,一咳通常都是半年之久,进而导致结核病复发。具钟某反映,其在看守所食欲不振,身体渐渐消瘦,营养严重不良;监室环境潮湿不通风,又是睡地板,凌晨还要轮流值班,睡眠严重不足;天已渐冷,而洗澡只有冷水,特别容易着凉感冒;目前已经在服用止痛片来抑制身体的疼痛;同监室的人彼此不和,其心情特别压抑。在这样的环境下,钟某的身体素质和抵抗能力日渐下降。众所周知,继发性肺结核是一种顽性恶疾,哪怕已经治愈,当患者抵抗力下降时,极易复发,而结核病具有严重传染性,因近期赣南地区受台风影响,气温急剧下降,如继续关押,一旦复发,将会对钟某本人和身边其他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不予羁押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钟某在被拘留后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能主动配合,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对钟某不予羁押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一、本案中的危险性主要在于精制盐,而盐已被收缴,不存在继续扩散的危险;其二、就钟某本人而言,从来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为人忠厚老实,其对他人和社会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三、在本案终结前可以责令钟某禁止从事盐业销售活动,根源上杜绝危险性;其四、钟某已经深刻意识到食品安全的严重性,再也不敢销售任何不明食品。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钟某没有主观恶性,其销售的“精制盐”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还难以确定,整个案件的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的必要。特别是钟某具有重大疾病,谁也不敢保证继续关押不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办案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并能充分体现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以上意见,恳请采纳!

此致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谢开荣律师    

                             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于都县结防所出具的肺结核定诊单1份(讨论结果为:继发性肺结核);

     赣州市于都县病案记录一份3页(显示未痊愈);

     影像检查报告单4张(多次复查显示:右上肺野见斑片状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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