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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无有效证据下艰难获取非因工死亡待遇

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11月15日|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几乎无有效证据下艰难获取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7)闽0802民初1455号

        吴某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约11日病故止,一直与龙岩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其安排在南昌铁路局龙岩工务段从事铁路修建工作。2016年5月11日7时20分许,突发疾病死亡。

        吴某系福建南安市人,1992年与于都肖某结婚,并生育5个子女。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3条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老社(2000)477号文件,死者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肖某前来找我,我告知其这场官司非常难打,因为肖某结婚证已经遗失,五个子女户口都是在女方这边落户,子女有姓肖,有姓刘,唯独没有跟父亲姓吴,而且没有出生证明,也就是说,没有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肖某与死者吴某的夫妻关系,也无有效证据能够证明五个孩子是吴某的直系供养亲属。而且,非因工死亡待遇,公司方通常会以此待遇因有社保基金发放(实际上社保局根本不会发放,只会发放工伤工亡待遇),且会抗辩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超出公司营业利润范围。

       但是肖某执意要我帮这个忙,肖某也确实很艰难,养育五个子女,特别不容易,为了维权多次到吴某工作处索赔,却一直没有结果,反而被奚落。后来我几经挣扎,还是收下了此案,而且只收了一千元劳动冲裁阶段代理费。

        接下案件后,迅速开始艰难的调查取证(此案期间特别紧)。差不多是跋山涉水了,查阅历史档案,终于找到了1991年南安市曾经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夫妻关系这一步好像没问题了,遗憾的是,这份介绍信有多处错误,出生年月改动了,肖某的名字其中一个字也用了简写字,可气的是当时吴某的姓名也写成了乳名。没有办法,我们还是先拿这些证据(还开了两地的村委会证明,孩子上学的证明等)去龙岩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果不其然,对方请的当地有名的律师,提出了拒赔的答辩意见。我知道夫妻关系得不到认定,分文都得不到赔偿,开庭时真是情词迫切,庭后还提交了数页的代理词,从各方面论证他们是夫妻关系。最终,劳动局确认了夫妻关系,五个孩子与吴某的亲属关系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只支持了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5000余元。

        能争取到这个结果也算满意,但还是不服,我们很快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我也还是只收取了一千元律师费),没想到对方也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也向龙岩市新罗去法院提起诉讼,看来,要想维护这个结果都不容易了。此后,我再次前往肖某及其子女所在的段屋乡,后来想办法收集到了村委会和派出所的亲属证明,为了加强效力,还到公证处做了肖某与女儿的亲子鉴定(因为其中两个女儿户口不在肖某户下),把几十页的证据材料给公证处,工作人员愿意为我们做出父子女关系公证(公证吴某与五个子女的关系)。最后,在法院开庭现场,对方表示愿意与我们调解,最终向肖某等支付了7万余元。

        这起维权案件真是非常不易,当看到当事人收到款后我也流下了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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