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09月15日|5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起诉后,被告当庭支付抚养费,原告撤回起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31民初字2068号
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于都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谢开荣,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于都人,住于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 判 长 凌会洪
人民陪审员 王春莲
人民陪审员 李仕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