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我方客户为某传媒企业,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因对方长期拖欠广告发布费引发争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方应支付广告发布费及违约金。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终本状态。经查,被执行人对某省级国有行政主体享有到期广告债权,但该类国有主体债权普遍存在执行阻力大、付款流程严、易产生程序异议等实务难点。
肖鹏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与执行程序,通过适用到期债权执行制度,推动三方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实现核心回款。
二、案件经过
(一)诉讼阶段:厘清合同性质,反驳单方解除主张
被告主张案涉合同为委托合同,其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且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支付后续费用。
肖鹏律师代理我方出庭应诉,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案涉合同并非单纯委托事务,被告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其单方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效力;疫情期间广告发布场地正常运营,投放仍可实现宣传效果,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被告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同时考量疫情对广告效果的客观影响酌减部分费用,判决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及对应违约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阶段:突破终本僵局,执行国有主体到期债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肖鹏律师代理我方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程序中仅执行到位少量款项,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肖鹏律师持续深挖财产线索,查实被执行人对一省级行政机关享有到期广告服务债权。针对行政机关作为次债务人的执行特殊性 —— 付款审批流程严格、对执行程序配合度低、易提出程序异议,肖鹏律师逐项梳理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标准,向法院提交书面执行申请及完整证据链,配合法院开展沟通释法,推动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该笔到期债权,并向该省级行政机关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三)和解阶段:兼顾合规要求,一揽子化解关联争议
该省级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因内部付款流程、关联纠纷等因素暂未直接履行。肖鹏律师参与三方谈判,结合行政机关财务合规要求设计一揽子和解方案:由省级行政机关将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款项付清后,本案生效判决及双方关联纠纷全部结清。
方案兼顾了省级行政机关的付款合规要求与我方的回款诉求,最终各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省级行政机关按约足额支付款项,法院完成案款发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三、办理结果
1. 诉讼阶段取得终审胜诉判决,合法确认我方债权金额与对方违约责任,为后续强制执行奠定了完整法律依据;
2. 执行阶段突破 “行政机关到期债权难执行” 的实务困境,在案件终本后通过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实现大额回款,我方实际收回款项近千万元;
3. 以三方执行和解方式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未引发执行异议、程序争议,回款流程平稳高效,大幅节约了时间与诉讼成本。
四、律师办案作用
1.诉讼精准抗辩:准确界定合同法律性质,有效反驳对方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疫情不可抗力免责” 两项核心主张,取得终审胜诉判决,保障债权合法有效;
2.执行破局能力:在案件终本、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困境下,精准挖掘国有主体到期债权线索,熟练运用执行到期债权规则,突破行政机关债权执行的常见阻力,打通回款路径;
3. 合规和解设计:结合行政机关财务合规要求设计和解方案,平衡各方诉求与程序合规性,推动三方达成一致,以最小程序成本实现当事人核心回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