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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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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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案件

发布者:贺洋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434人看过

案情简述:劳动者杨女士在苏州某知名公司A工作十余年,后因A公司的经营原因将所有业务转移给B公司,与杨女士办理离职手续,并安排杨女士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杨女士在B公司的工作内容与原A公司的工作内容一致。杨女士在新公司工作不足一年时,B公司解除与杨女士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本案杨女士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5万元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并未支持其仲裁请求。杨女士在法定期限内至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向本律师求助,本律师翻阅卷宗材料、进行调查并结合杨女士的陈述,判断A、B公司有可能利用杨女士原有劳动关系终止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为由,重新起算杨女士的工作年限,进而规避因杨女士工作年限十余年产生的大量经济补偿金。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胜诉,B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被驳回而落下帷幕,我方最终取得了这场诉讼的胜利。因此,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如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原单位与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律师建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用人单位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人为制造“证据”,导致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劣势。但人为制造的“证据”多数存在重大缺陷,如本案即使A、B公司给杨女士办理了离职再入职的手续从而规避义务,但因其本质上还是相同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内容,形式虽变而实质未变,在法律上,依然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或其他问题时,切莫因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而止步维权,寻找专业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也许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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