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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事故认定工伤 “合理时间”的理解

发布者:吴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08人看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劳动部门却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的张某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的家人不服该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把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劳动部门意见。

劳动部门却出具证据显示事情经过:当天17点30分,张某从位于中山北路的单位正常下班,下班后她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邀请同事绕道至某大型超市购物、用餐直到19点30分。此后又到某大厦等候朋友下班,20点30分与朋友见面后共同回家。在途中,张茜的摩托车出现了故障,她将车停在行车道予以处理,21点30分,在修理摩托车的过程中,一辆货车将她撞倒。

也就是说,从张某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了整整4个小时,那么这种情形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呢。铜山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而张某绕路去超市购物、等候朋友下班等行为耗时4个小时,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而劳动部门根据张某工友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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