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金发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你少拿了多少加班费?是时候关心一下了!

发布者:谭金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352人看过

常言道,人在江湖飘,哪有不加班?然而一切没有报酬加班都是耍流氓。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如何让加班变得更有情怀!



阅读指导:

本文将为你正面解答以下疑问:

1.有关加班的小常识!

2.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3.大小周工作如何要求加班工资?

4.自愿加班能否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5.值班期间有没有加班工资?



话题一:有关加班的基本常识


(1)加班的定义

关于加班,现行劳动法律的定义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包括单位直接安排加班以及单位安排过多工作任务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等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正常情况下,企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过该标准则属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认定为"加班"。

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规定;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标准的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的分类

结合现实情况,根据发生时间的不同,加班可分为三种:

1、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即工作日下班后安排加点工作;

2、休息日安排工作而不能调休,即周末安排加班而不能在其他工作时间安排补休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即在春节3天(大年初一至初三)、国庆3天(10月1日至3日)、元旦节当天、清明节当天、劳动节当天、端午节当天、中秋节当天安排加班。


(3)加班时长的限制

在不同时期安排加班,加班费的计付情况将有所不同,但无论何时安排加班,加班的总时长却是有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即当日加班小时数满3小时或月加班小时数满36小时后,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员工做出处罚。



话题二: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较为复杂,其中小时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多数人所不知,在此将单位小时工资、日工资计算方式一并列出以供取用。


(1)计算公式:

加班费=小时工资x加班小时数x加班工资倍数


(2)小时工资计算

关于小时工资与日工资的计算方式,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21.75天


(3)加班工资倍数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话题三:大小周工作有没有加班工资?


所谓大小周工作制,通常指:一个星期上六天班,下个星期上五天班,再下个星期上六天班,接着下个星期上五天班,依次循环的工作制度。关于大小周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我们归纳总结如下:


1、工作日安排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需支付加班费;


2、周末安排工作,一周总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未能证明安排在工作时间补休的(分摊到其他周),需支付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一律支付加班费。



话题四:自愿加班能否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简单粗暴的答案是:不能!

依据:《劳动合同法》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只有经过单位安排的加班行为或者单位安排过多工作任务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等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才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




话题五:值班期间有没有加班工资?


实践中有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那么,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员工在被安排值班时能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值班通常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事由,需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于休息时间进行与本职无关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强度较小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依据当前司法实践,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并不能主张加班费,只能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待遇,包括:调休、补贴等。但若,劳动者的值班行为足以认定为加班的,则应当按加班待遇处理。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是在工作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两者的性质却截然不同。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值班期间的工作强度是否迥异于正常工作时间。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且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无异的应当认定为加班,反之则是值班。



后书: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加班费处理,部分地方会有特别规定,典型的是如果用总工资除以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只要折算后单位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院一般不支持加班费的请求。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的第27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单位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另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确签订双固定合同(固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只要工资收入折算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不支持加班费。



律师建议:

加班工资,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来源,因此,当您或您的朋友不幸遭遇上述问题时,切记:既要积极与公司交涉,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更要加强维权意识、听从专业的法律意见、收集合法有力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显得十分被动。







写在最后:      

如果您觉得本文不错,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谭律说法”以获取更多法律资讯,如有疑问,可添加主编律师微信(qfxlknight)以便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原创,如其他公众号需要转载,请尽量保留原文本意,并标注本文作者!


作者简介:  

谭金发律师,现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级合伙人民商律师团副主任律师,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部核心成员,广州万科及某房地产集团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曾代理业主起诉"雅居乐房地产"、"金地集团"、"南驰集团"等大型开发商,经过激烈的一审、二审交锋,最终取得法院胜诉判决,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曾代理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顺丰速运"、"仕邦人力资源"等大型企业并成功维权,为当事人争取得巨额赔偿款项。

曾在"水蓝郡花园事件"中作为刑事被告辩护人,不畏舆论压力,敢于与侦查、公诉部门对抗,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以法律人的睿智,而非世俗的眼光去探寻真相;

以匠人的精神,而非功利的心思去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