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1、基于商品房作为居住物的特殊性,交付商品房时保证房屋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需求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
2、在签约时,就涉案房屋于约定交付时能否满足基本生活居住的交付条件,开发商理应有充分的考虑。开发商已经预见涉案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存在未能通过规划验收、临时水电、燃气等情况,是否足以导致涉案房屋在交付时仍无法满足通过规划验收、永久水电、燃气、通邮等基本生活居住要求,却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开发风险直接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情理。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复字第8号<关于按日累计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批复>》,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累计计算,是卖方逾期交楼时买方可以主张的违约金债权的计算方式,而非每逾期一日就产生一个单独的违约金债权,不单独计算诉讼时效,也不是违约金支付期限的约定。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是一个没有履行期限的整体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