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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辉律师团律师
执业资质:1370220**********
执业机构: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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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艳辉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开发商一定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逾期未办理的,购房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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