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的复函》[(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复函的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自治区高院也下文和最高院意见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的复函》[(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复函的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自治区高院也下文和最高院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