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沼利律师

  • 执业资质:1430420**********

  • 执业机构: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邓沼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5人看过

2011年11月19日,原告陈某、王某夫妻二人与被告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商铺销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陈某、王某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一次性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7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办理相关后续购房手续。原告曾多次询问并要求办理商铺买卖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诿。

2014年7月,陈某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经衡阳市房地产局官网查询得知,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商铺未成功规划。同时,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协议书》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因任何单方面原因不能出售该铺位,则按收取定金的双倍赔偿乙方。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被告因不能按约定交付商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本案中,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条款。从原告利益出发,我们起诉时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定金。

本案中确定被告违约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被告没有获得规划许可,但网络查询结果并不能确保案件的胜诉,随后本律师多次前往规划局调取材料,终于成功调取到能证明对方违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0月14日,本案如期开庭,在有利证据面前,对方同意退还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后调解结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