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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为夫妻、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主体时,可否参照一人公司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胡伦强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394人看过举报


01

该类公司不宜直接推定为一人公司。本质上,此类公司属于多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实质是否为一人公司,不能简单以家庭成员身份关系、一方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公司利润归入家庭共同财产为由认定其为一人公司。


02

此类案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法人人格否认。


利益高度相关股东对公司股权架构设置作出合理解释并充分举证的,可以排除系一人公司;利益高度相关股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无法充分举证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调取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并申请审计。具体而言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总体上,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债权人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第二,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三,公司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及股东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有证据证明公司及股东提供的财务资料缺失导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如果公司债权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的规定,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


如果公司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利益高度相关股东系逃避一人公司责任而设置为多人公司股权架构的,法院可直接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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