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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XX与湖北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伦强|时间:2020年07月23日|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滋市XX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XX撤回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松滋市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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