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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2次举报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但在存在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呢?


保证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至第七百零二条,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一般保证的模式下,只有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需首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未获清偿后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向债权人抗辩(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对于连带保证,在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吗?在检索案例与研究专业文章的基础上,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采取的观点为: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该条款直接确定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指导意见,虽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但其裁判思路保留了下来。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力上睡觉。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在债务人欠下大量债务后便消失踪迹无法联系,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仍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后果的话,债权人就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后任何权利都无法实现的情况,这与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从法理角度讲,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达到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效果的观点于情合理。

 

 参考案例: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李某华、黄某、胡某红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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