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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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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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作者:张慕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3次举报

                                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当下,购房成为货币保值增值的避风港。于是购房的需求疯狂膨胀。这进一步推高房地产泡沫成长。各地政府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纷纷出台限购政策。这又导致民众采取假离婚的手段规避限购。于是婚姻登记部门门口假离婚队伍越排越长。我们不禁又问,假离婚真的没事吗?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为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1通谋离婚。指离婚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限价离婚后再复婚,其骗取对方同意假离婚的行为。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是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办理离婚登记的,骗取离婚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由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书。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违反法律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始得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离婚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