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程序
房屋征收活动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上房屋征收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行为的依据,无征收决定或者未按照征收决定所进行的活动是违法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的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并且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在公布了征收决定后,有相关部门组织征收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2、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收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及时公布。
5、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6、又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8、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在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
10、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完毕后,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